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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的通知锯床

发布时间:2022-07-05 16:13:04 来源:驰誉五金网

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的通知 201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质技监锅字[1999]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9月3日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印发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理解《规则》的有关条款,以便更好地执行《规则》,我们将《规则》制订的有关情况整理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1999年9月16日 《锅 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 原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首先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我们又以劳锅字[1992]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所以,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我局决定,在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下称《规则》)。 一、 修订原则 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 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3. 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经验,理顺三项定期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不压试验)的内容,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检验规则。 4. 新的《规则》适用范围包括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增加了电力锅炉的检验内容,同时也考虑了在两个《规程》适用范围之外但仍然属于《条列》范围内锅炉的检验问题。 二、 修订过程 1996年11月我局发出了劳安锅局[1996]79号文“关于征求对《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意见的通知”,在认真研究各省提出的意见之后,于1997年5、6月份分别在上海、沈阳、大连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确定了新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总体框架设想,并成立了由大连锅检所、上海锅检所、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上海电力公司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编写小组,着手开始进行调研和编写。 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考了当时电力部正在编写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初稿)的有关内容,编写小组在1998年初起草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初稿),并于1998年3月份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的第一次研讨会,对《规则》的总体框架进行了确定,对《规则》的主要内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最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见(1998)质技监锅便字第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组织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宝贵意见和建设性建议。编写小组于1999年5月份在大连市又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在会上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对各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并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逐句的修改,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 我局于1999年5月18日以质技监锅字[1999]35号文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发给各地再次征求意见。 1999年7月,我局在太原市召开了全国范围的“《规则》审定会”,对《规则》进行最后审定。 三、 修订的总体框架思路 1. 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将组成定期检验的三种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的职责、内容划分清楚,尤其要真正理顺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的相互关系。 2. 强调并强化外部检验。 3. 考虑到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在内部检验中的内容和重点都有所不同,难以统一要求,所以将工业锅记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进行分节叙述。 4. 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主要是从用途上区分,但难以严格地区分炉型的复杂程度和危险程度,所以此次将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作为工业锅炉对待,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作为电站锅炉对待,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之间的锅炉,属于非标准系列的锅炉,数量不大,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按工业锅炉对待,否则按电站锅炉对待。 5. 对水压试验的工作内容和试验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 主要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10条。 第2条 明确《规则》的作用,即“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既然是基本通则,也就是最基本要求,所以在锅炉定期检验和检验管理中的一切活动均不得低于《规则》的规定。 第3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为除原子能锅炉之外的所有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包括了电站锅炉、工业锅炉以及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泡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热水锅炉。 第4条 明确了三种锅炉定期检验的种类和定义,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同时划分了三种检验的各自职责和内容。 第5条 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阐述了三种检验的基本周期,只有三种检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才能认为锅炉是处于安全状态下,否则锅炉就有可能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第6条 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应进行的检验种类和检验时机。这些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如在用锅炉移装、停止运行后复用、修理和改造等可能会对锅炉安全可靠性产生怀疑的情况;另外,对新安装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因为锅炉在制造、安装过程中可能会隐藏了一些问题,当锅炉投入运行后就会暴露出来,对这些问题应尽早发现和处理,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章 内部检验 本章共32条。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本节共10条。 第11条 规定了本节的适用范围。本《规则》所说的工作锅炉是指用于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的锅炉,一般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的锅炉,属于非标准系列的锅炉,数量不大,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仍按照本节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13条 检验人员首先要对被检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在检验时才能心中有数,既不漏检又能抓住重点。同时应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确认,以保证在检验中的自身安全。 第14条 检验员在了解锅炉的基本情况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胡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较大的工业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因其结构较为复杂,所以检验员在实施检验前应制订检验方案,以确保检验质量,防止错检、漏检。检验方案一般应包括检验项目、部位、检验方法、检验顺序、检验依据、评判依据和检验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第16条 规定了锅炉内部检验的检验范围,此范围是与《规程》保持一致的,同时明确了分汽(水)缸的检验周期。 第17条 明确列出了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八种主要缺陷,既提醒检验员要引起注意,同时又统一了专业名词。 第18条 进一步明确了内部检验的重点。本条依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并进行了细化。同时也赋予检验员较大的主动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采取表面探伤、超声波探伤、测厚、金相分析等检测手段,以确保检验质量。 第19条 缺陷处理原则。本条对缺陷的处理只做了原则规定,因为锅炉各种部件的损坏不尽相同,且损坏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所以要求检验员在发现缺陷后,首先要进行分析判断,根据缺陷的部位、性质、程度、产生原因等具体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作为《规则》不宜限制过具体,只对一些危险缺陷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原则性限制。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本节共20条。 第21条 规定了本节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则》所说的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目的的锅炉,一般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的锅炉,当其用途属于电站锅炉范围时,仍按照本节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22条 由于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是与电厂大修结合进行的,而且一般停炉时间是受限定的,所以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之间的协商协调是极其重要的。另外在内部检验实施的过程中双方也需要沟通和协调,以保证检验工作和大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23条 完整且符合实际情况的锅炉技术资料和图纸对指导锅炉的运行、检修、检验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检验前应认真进行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掌握锅炉的情况。如果发现缺少和有不符合实际的资料,应督促使用单位尽可能补齐和修正,尤其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24条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方案应根据锅炉技术资料锅炉类型进行编制,一定要符合被检验锅炉的设备特点。检验方案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要求、依据等内容。对运行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承压部件将会暴露出一些材料寿命方面的新问题,所以有必要增加检验项目扩大检验范围,且重点应检验设备老化的状况。 第25条 锅炉内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本条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目的是必须保证在检验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而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应停止进行内部检验工作。 第26条 锅筒(包括上下锅筒)内部检验的重点是内部腐蚀、结垢等情况和焊缝质量情况。如果内壁腐蚀较严重,应对腐蚀产物、垢样进行分析,并进行测厚、计算腐蚀速率,壁厚减薄较大时还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怀疑有腐蚀裂纹时应增加无损探伤检查。 下降管孔、进水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等由于其特定的工作条件,容易产生裂纹、冲刷、腐蚀等情况。内部汽水分离装置,因受汽水冲击容易发生分离器脱落、配水槽开裂、预埋件焊缝表面裂纹等情况。 对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锅筒应采用无损探伤对焊接部位进行抽查。 第27条 水冷壁的检验应根据其所处炉膛的条件来确定被检项目和质量要求,并以大范围的检验和重点部位重点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条列举了一些重点部位。 燃烧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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